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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将提交6月26日至28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
↑记者会现场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进行了调整。那么,该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回答红星新闻记者上述提问时介绍,2020年,我国进行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这项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根据改革要求,修订草案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调整,主要是贯彻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原则,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臧铁伟介绍,一方面,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进行有机整合,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找对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便于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将分散的职责进行有机整合并实现重心下移,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行政复议管辖进行了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对此,臧铁伟表示,对申请人来说,调整以后的最大变化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现在是统一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机关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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