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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刘某、周某听说犀牛角可以治病,于是花了几十万元重金从柬埔寨非法收购犀牛角制品。让他们想不到的是,其购买犀牛角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人均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2016年,刘某与几个朋友去柬埔寨开发农场时认识了一个叫“小麦”的广东籍华侨,“小麦”自称是做药材生意的。刘某的哥哥患有肝病,听说吃犀牛角和穿山甲磨成的粉可以治疗肝病。到了2019年,刘某便联系“小麦”,“小麦”称其有犀牛角卖,刘某花了3.4万元向“小麦”购买1块重200克的犀牛角块给其哥哥吃,用于治疗肝病,有时自己也会服用。刘某的朋友周某患有心脏病、脑梗等疾病,得知刘某可以买到犀牛角制品后,让其帮忙购买犀牛角制品食用治病。
2020年元旦前,刘某联系“小麦”,“小麦”向其发了一些犀牛角图片供周某挑选。周某选了图片中的2块犀牛角,重量分别为297克、328克,周某把9.35万元转账给刘某。2020年4月,刘某帮周某以每克390元的价格向“小麦”购买3个犀牛角杯,每个大概重50克-60克,共计6.29万元。远在柬埔寨的“小麦”通过快递的方式将犀牛角邮寄给刘某,刘某再把犀牛角转交给周某。
2020年6月23日,周某再次花费18.38万元让刘某帮忙购买1公斤犀牛角片和约2000克的犀牛角丝。然而,当刘某委托女儿前往其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小区快递超市取件时,被早已布控的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局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7月3日,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局接到海关总署缉私局移送线索称,从广西东兴、防城港邮寄过来的两个包裹内有珍贵动物制品。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局民警于当日在快递点现场进行布控,当场将前来领取上述两个包裹的刘某的女儿查获。经民警盘查,确认上述两个包裹的收件人系刘某,遂打电话叫刘某到现场进行确认。民警在刘某家里扣押了疑似穿山甲粉末2瓶,在周某家里扣押疑似犀牛角块1块和疑似犀牛角杯3个。经鉴定,从周某处扣押到的1块犀牛角块(净重138.6克,鉴定价值3.465万元)来源于黑犀;3个杯状犀牛角制品(鉴定价值共计4.3914万元)来源于白犀。从刘某处扣押的1块犀牛角块(净重186.5克,鉴定价值4.6625万元)来源于黑犀,另1块犀牛角块(净重199.27克,鉴定价值4.9817万元)来源于白犀,以及6包犀牛角挫片(净重611.22克,鉴定价值15.2805万元)来源于白犀。白犀和黑犀均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从刘某处扣押的疑似穿山甲粉末2瓶,一瓶无法确定其种属,另一瓶来源于水牛,都无法核算价值。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刘某非法收购犀牛角制品,其中刘某购买犀牛角制品的数额为40.5647万元,周某购买犀牛角制品的数额为30.92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刘某、周某主观上有共同向他人购买犀牛角制品的犯意,在客观上两人有共同向他人购买犀牛角制品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构成共同犯罪。周某、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某、周某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某辩称,自己长期患有心脏病、脑梗、左手左脚偏瘫,生活难以自理,出于给自己治病为目的购买犀牛角制品,并未从中牟利,且有些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品,只是挫片,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主观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刘某辩称,自己出于帮助长期患病的周某才购买的,并未从中牟利,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主观性不大,社会危害性极其微小。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刘某未经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犀牛角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二人的罪名正确,予以维持。周某、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刘某在到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周某,存在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刘某在二审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并退赔,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刘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周某、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态度,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
为此,海口中院二审改判为,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全媒体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 任玥文 谢焕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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